房屋租赁
房产税

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实业”)通过招商获得创业园项目,投资建设了五栋用于中小企业办公的办公用大楼。当地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对新进入创业园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入驻企业”),由地方财政每年给予厂房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两年,每年的租金补贴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同创实业。 新入驻企业与同创实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同创实业从企业入驻后的第三年开始收取租金。新入驻企业前两年免费使用同创实业的办公楼,房产税按什么标准缴纳?

上述房屋租赁想判断房产税按什么标准缴纳,需要弄清两点:1、确定两年免费使用是否是免租期;2、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租金补贴,是否属于企业租金收入

想判断房产税按什么标准缴纳,需要弄清两点:1、确定两年免费使用是否是免租期;2、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租金补贴,是否属于企业租金收入。


1、关于免租期的问题


租赁合同约定从企业入驻园区后的第三年开始收取租金,看似是约定了两年的免租期。但是从实质来看,同创实业并不是免费提供办公用房,同创实业收到的财政租赁补贴,实际上就是由当地财政部门代新入驻企业交纳了租金。


因此,新入驻企业前两年免费使用办公楼,不属于约定免租期,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中“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2、关于财政补贴是否属于税法口径的租金收入


该政府补贴的真正对象是入驻的招商引资企业,如果同创实业兴办的创业园不接纳招商引资企业进驻,当地财政部门也不会向同创实业支付该项补贴,财政部门支付该项补贴与新入驻企业租赁办公住房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综上,同创实业虽然与入园企业签订了入驻后的第三年开始收取租金的租赁协议,但在不收取租金的两年中,同创实业从财政部门取得了的租赁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同创实业应按政府租赁补贴金额缴纳房产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国发〔198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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