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服务
纳税义务

我公司对外提供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服务过程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客户尚未付款。该项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无论是否收到款项。
纳税义务已发生。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因此,即使客户尚未付款,你公司已经开具发票,应在开票当期确认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3.(发布时间:2026-03-24 15:06 来源: 西安税务新媒体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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