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有的房屋销售会涉及增资税以及哪些税种?

房屋买卖办理过户主要涉及的税费有:出让方应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受让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1、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以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随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个人销售不动产参考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实务中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常实行核定征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以合肥地区为例通常核定征收率为1%。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契税
契税是针对受让方依法缴纳。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市除外)
6、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