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10-22
发文字号:
财税〔2008〕13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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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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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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