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率掉期产生的负债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对方科目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是否合理? 背景:A公司于2017年7月与某银行签订三年期的长期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24亿港币或等值美元,分期提款,截止2018年5月31日,借款本金为港币1,114,000,000.00元,利率为浮动利率,于计息日当日在HIBOR基础上上浮1.15%,利息支付方式为月付。 为了对冲利率风险,A公司根据提款进度(第一次提款2.58亿港币,第二次提款8.56亿港币)与该银行签订两份利率掉期合约,合约约定A公司以固定利息率(3.06%、3.345%)支付银行利息,为半年付,银行以浮动利率(计息日当日在HIBOR基础上上浮1.15%)每月支付A公司利息,A公司将其作为套期工具处理,月末由银行方出具估值报告,A公司根据合约估值与按固定利率计提总利息的差额重分类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对方科目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结合本案例背景,如果企业是将利率掉期(亦作利率互换)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对浮动利率借款(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并按照现金流量套期(有效)进行会计处理,鉴于本案例中借款与该两份利率互换合同的主要条款相互匹配,该套期关系(由该两份借款合同与对应的利率互换合同组成)预计是高度有效的。
债务与两份互换合同的应计额实际上效果是3.06%、3.345%的固定利率。互换合同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并在套期关系有效的情况下将抵销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无效部分则计入净损益。
利率互换(或利率掉期)在适用套期会计处理的情况下,通常的会计处理参考:
(1)初始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负债(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金融负债等)
对于利率互换合同无需做分录,因为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2)期末计量日(某年12月31日):假定套期无效金额于报告期末被评估并计量后确认为零,因此利率互换合同公允价值的总变动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互换合同的公允价值估值由银行提供)。
借:套期工具——利率互换合同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有效的部分)——期末估值减期初估值差额变动的部分
或相反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有效的部分)
贷:套期工具——利率互换合同
即确认作为现金流量套期的衍生工具(利率互换)的公允价值。
借:利息费用(记录按浮动利率借款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借:利息费用(支付的以现金净额结算的互换合同金额记录为债务利息的调节)。
贷:银行存款【或相反分录】
注:本案例中,实际利率,一份互换合同是3.06%、一份互换合同是3.345%。
下期期末会计分录以此类推。
资产负债表日,套期工具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则区分流动性可以重分类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如为贷方余额,列报为其他非流动性负债或其他流动性负债。
综上,A公司对该利率掉期在满足套期保值准则适用条件时,对套期有效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无不当。
如果企业不满足或虽然满足套期会计适用条件但不选择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则利率互换期末公允价值(注:开始时的利率互换是以市价标价,公允价值为零)为利率掉期浮动支付现值与利率掉期固定支付现值的差额。分录:借或贷:衍生工具——利率互换合同(本期末数减上期末数),贷或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对该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4号——套期会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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