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公司对客户办理预付卡形成的预收款项在新收入准则下应如何计量和列报? 背景:A公司为一家百货公司,对集团客户、个人客户办理预付卡,先行收取资金形成预收款项,待消费者刷卡消费时预收款项减少。持卡人申请退卡时,A公司予以退卡。A公司近三年的退卡率按金额计算平均为1%,其中2×18年为0.75%、2×19年为0.85%,2×20年为1.2%。此外,A公司存在自营、联营两类业务。联营业务规模远大于自营业务规模,也即预付卡消费以购买联营商品为主。在新收入准则下,联营业务收入A公司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此处涉及两个问题,
1. 预付卡相关负债期末余额的计量。
在本案例中,一方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持卡人利益,规定当持卡人申请退卡时,公司应予退卡;另一方面,从近三年数据来看,虽然退卡率总体上不高,但各年度之间并不均衡,存在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在2×20年度,退卡率较前两年明显上升。在此情況下,基于谨慎考虑,不建议在期末预估最终无需退还的金额,而是按照累计售卡金额减去累计已结转收入或者累计应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后的剩余金额,即该负债余额的100%,作为该公司预付卡相关负责的期末计量金额。
2. 预付卡相关负债期末余额的列报。
本案例需综合参照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两个关于收入准则的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和“合同负债(电商平合预售购物卡)”。即把上述负债余额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进行拆分,分别列报于对应的报表项目内:
(1)首先,测算日后需缴纳(但尚未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将其作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列报于“其他流动负债”中。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涉及适用不同增值税率的商品的,应参照《收入淮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所述原则予以处理;
(2)其次,根据历史经验和前瞻性信息,估算下一年度的自营业务和联营业务流水金额比例,按照该比例将对应于自营业务的该项负债余额列报为合同负债;对应于联营业务的该项负债,根据公司在此类业务中的平均扣点率拆分出将形成本企业收入的部分和需支付给第三方供应商的部分,分别列报为合同负债和其他应付款。
上述余额分拆,可以只在每期末结账和编制报表时进行一次,仅与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和列报相关。日常核算中,为了简化核算,仍可以将该项预付卡相关负债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合同负债”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八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39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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