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项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是属于其他准则规范还是应当遵循新收入准则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呢? 背景:A公司承揽了某500kV线路工程,由于工程的特殊性,铁塔组立所需的双平臂抱杆需要专业定制,故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新购置专用抱杆费用由业主方以工程施工费用的形式一次性在合同中给予A公司。购置后该抱杆的产权、使用权均归A公司所有,与业主单位结算时无需单独开具抱杆发票,合并在其他施工费用中一并结算开具施工费发票。 本次定制的抱杆由于工程设计特殊,该抱杆使用完毕后不能在非同类型铁塔组立中使用,A公司以最近一次承揽过类似的可以使用该抱杆的工程已是10年之前。根据经验和国家输电网络规划设计,A公司判断本次如果购置新的抱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除目前该工程使用外,预计其他工程将不会使用。A公司所在企业集团的固定资产目录没有抱杆这一类型,考虑到价格较高,如果将该抱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由于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而承揽的该500kV线路工程工期最长2年,业主单位将抱杆费用在2年内一并与A公司结算形成收入,则将造成A公司施工期内工程结算利润巨大,而工程结算以后年度出现亏损的局面。

鉴于该抱杆系定制,当前该工程完成后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有其他用途,且工程价款中专门单列了该抱杆的购置支出,即其成本完全可通过当前工程项目的价款得到补偿,故建议的会计处理如下:
1. 该抱杆应资本化作为一项资产,而非费用化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 按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对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该抱杆由于有单独可辨认的实物形态、单位价值较高,且预计带给企业的受益期限超过1年,因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因此购入时,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另一种可行的处理是,鉴于该抱杆是专为承揽该工程合同而定制的,无其他用途,相当于其使用是由客户控制,而不是由A公司控制,故A公司可以将其购置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关资产”列入“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3.该抱杆购置的目的仅为持有并用于特定的工程项目,因此应采用类似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将抱杆的账面价值(扣除预计残值)在该细分工程的施工期间内推销计入工程履约成本,纳入履约进度计算。该细分工程结束后,该抱杆的账面价值仅余残值。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六(一)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