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以单独售价为基础将可变对价分摊至一系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中的单项商品?

不需要使用单独售价来分摊可变对价,但是这样做是提供关于分摊合理性证据的一个可接受的方法。当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中的单项商品或服务时,需要判断是否符合分摊的目标。
例:IT供应商和IT客户执行一项10 年的IT外包安排,其中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连续提供外包活动。每月开票总额根据相关活动所消耗的不同单位计算。例如,账单总额可能基于计算能力的数值,应用软件的使用数量,或支持的员工人数和每种类型活动的不同单价。供应商收取的单价在合同期限内递减。合同开始时商定的价格被认为反映了市场价格。随着完成任务所需工作的降低,价格下降反映了合同期限内相关成本的降低。开始时任务由更为高级别的人员进行,而这些活动需要进行更多的工作。在合同后期,活动所需的工作降低,任务由较低级别的人员执行。该合同包括一项价格基准条款,即客户聘请第三方基准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的特定时点,将合同定价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如果基准价格明显低于供应商的价格,价格自动进行未来调整。供应商得出结论认为合同包含一项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因为客户在其提供服务的同时取得并消耗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在本例中,产生可变对价的事项在整个合同中是一样的,但是单价每年下降。即使价格下降,如果定价是以市场条件为基础,或者价格变动是实质性的并且与供应商履约成本变化或向客户提供的价值相关联,也能够满足分摊目标。在本例中,合同包含一项价格基准条款,即客户方聘请第三方基准公司将合同定价与当前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当将可变对价分摊至合同中的每项可明确区分的服务(时间增量)时,这可能有助于支持满足分摊目标。应运用合理的判断,并考虑合同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以确定可变对价的分摊是否得出了合理的结果。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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