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评估客户选择权是否带来重大权利时,如何考虑“客户类别”? 背景:制造商生产的零部件具有多种用途,可供多个客户使用。这些零件可互换,其不是为任何特定的客户所定制的。企业与客户A签订了长期供货主协议,协议约定以后年度的零部件的定价取决于本年度的采购量。例如,企业在第一年每个零部件向客户A收取1.00元,如果客户A在第一年的购买量超过100000件,则第二年的每个零部件的价格将降至0.90元。提供给客户A的分层定价(批量折扣)与企业提供给很多其他客户的条款相似。在第一年初,客户A与制造商签订了购买8000件零部件的合同。客户A需要为这8000件中的每一件支付1.00元。

在评估企业与客户A之间的合同是否包括重大权利时,企业应首先评估在第二年获得每件0.10元折扣的选择权是否独立于第一年购买部件的现有合同。
为了做出这一判断,企业将提供给客户企业A的折扣与通常提供给类似的大批量采购客户(这些客户取得的折扣独立于与企业先前的合同)的折扣进行比较。企业认为,客户B(另一个大批量采购客户)已经向企业发出了购买105000个零件的单次采购订单。客户B以前曾向该企业购买过零部件,但与该企业以前签订的合同均未产生客户以后可以按特定的价格购买零部件的预期。以前的合同也没有使企业预期未来以特定的价格出售零部件。
因为重大权利指引的目的是确定客户选择权是否独立于与客户的现有合同。企业未将第二年提供给客户A的价格与接受定价(基于以前年度采购量而不同)的其他客户的报价进行比较。进行这样的价格比较并不能帮助企业确定,在第一年没有订立购买零部件的合同的情况下,客户A在第二年是否能够取得同样的采购价格。
如果企业确定在第二年向客户A提供的价格与通常向客户B和其他类似客户提供的价格是可比的,这可能表明向客户A提供的价格与现有合同无关。换言之,该折扣并不是对类似的大批量采购客户给予的增量折扣,因此并不是一项重大权利。在此案例中,企业向客户提出了促销要约,只有在客户行使购买额外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时,才应对该促销要约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确定第二年向客户A提供的价格与通常提供给客户B和其他类似客户的价格是不可比的,这可能表明客户A在第一年支付的部分采购价格是其第二年购买零部件的预付款。即,折扣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应将该重大权利作为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将第一年零部件销售的部分收入分摊至该选择权,并在第二年所采购的零部件被转让时确认这部分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七(四)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