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担的职工工伤医药费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还是“安全生产费”核算? 背景:某企业为施工企业,属于《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的需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单位,该企业也按照规定计提了安全生产费。2020年,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已支付职工工伤医药费10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付80万元,其余的20万元应由企业承担。

此问题应以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费”和“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和构成内容的规定为出发点进行分析。

1、关于“安全生产费”的定义和用途《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三条将“安全生产费”定义为“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根据以上规定分析,安全生产费是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生产安全进行,而不是用于发生事故后的各项支出,故工伤医疗费用不能计入安全生产费,否则将导致挤占用于安全投入的资金额度。

2、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和列支范围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第三条明确“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福利费的定位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属于职工薪酬的性质,但本案例中的工伤医药费是对职工因公所受伤害的补偿,是企业承担对职工的法定赔偿责任的一种形式,不属于职工薪酬,因此也不宜定性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根据上述分析,此处由企业承担的工伤医药费不属于安全生产费或者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而是更接近于“劳动保护费”的核算内容,因此建议列报为管理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如果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此类造成重大伤害的事故属于偶发性的,也可考虑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1.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2.《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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