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
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下,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具体是指什么?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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