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货物
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

增值税应税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包括哪些?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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