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保洁、绿化等长期劳务合同或类似的劳务合同,相关劳务支出是否作为职工薪酬支出?
本案例中提到的“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保洁、绿化等长期劳务合同或类似的劳务合同”而言,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来判断所涉及的劳务人员是否为公司的“职工”,其核心关注点是:劳务公司是否需就被派遣人员向本企业提供的劳务,对本企业直接承担责任。例如,如果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应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但没有对所需人数、劳务人员个人薪资水平等与劳务人员个人直接相关的问题作出约定,而是由服务公司根据合同中对其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要求自行作出决定的,则这种情况下的劳务人员管理权限很可能是在服务公司,相应地这些劳务人员不是本企业的“职工”。反之,如果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人数、个人资质要求、个人薪酬水平、对个人的业绩考核要求等与劳务人员个人直接相关的事项,但没有约定服务公司直接对所提供的保洁、绿化等劳务承担责任,则这些劳务人员应认定为本企业的“职工”的可能性较大。
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企业判断相关支出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并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的主要依据是“是否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费用”。
站在劳务公司(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角度,上述问题还会对其对于劳务人员费用的核算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判断产生影响。如果经分析认为这些劳务人员是本劳务公司的“职工”,则其相关费用在本劳务公司账上应采用“总额法”核算,即把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营业收入,将劳务人员相关费用确认为营业成本。反之,如果这些劳务人员应属于用工单位的“职工”,而不是本劳务公司的“职工”,则其相关费用在本劳务公司账上采用“净额法”核算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3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9号——职工薪酬》三(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