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厂搬迁导致的员工辞退补偿如何确认、计量和列报?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背景:A公司在境内原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其中东莞、深圳各一家),均从事产品制造业务。A公司以前年度使用的厂房均为租入。2013年内,公司在惠州取得土地,并新建了厂房,为了便于管理和降低成本,公司拟将东莞和深圳子公司搬迁至惠州厂房。鉴于跨地区搬迁,部分员工不愿意跨地区迁移,将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补偿问题。 A公司将在2013年底与员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鉴于年底前不能全部完成搬迁,故在签订协议中要求员工实际离职实际为2014年1月份,且实际支付补偿金时间为2014年度。 相关的会计问题包括: 1.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相关负债和损益影响应在何时确认? 2.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入的具体损益科目,应为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 3.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本案例中的辞退补偿事项是由特定原因(工厂搬迁)导致的,并不是单纯的辞退补偿。因此,应当把此类支出作为整体搬迁事项的一部分纳入考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关于“重组义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单独就其中的职工辞退补偿事项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企业因重组而承担了重组义务,并且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首先,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计划已开始实施,或已向受其影响的各方通告了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从而使各方形成了对该企业将实施重组的合理预期。其次,需要判断重组义务是否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即判断其承担的重组义务是否是现时义务、履行重组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重组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确认条件,才能将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本案例中,企业已经制定了详细、正式的工厂搬迁计划,并对外公布和着手实施(员工辞退补偿本身就是该重组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该重组义务也已满足上述三个确认条件。因此,企业应当在2013年度内,根据最佳估计金额确认该项重组业务的预计负债,并计入2013年度的损益(整体计入营业外支出)。该项支出因为具有偶发性且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系企业重组搬迁导致,故可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重组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和其他预计负债一样,应按照最佳估计金额予以计量。在确定其中的职工辞退补偿义务的最佳估计金额时,应考虑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和补偿协议是否已经不可撤销,例如是否允许员工在2014年1月离职之前享有“反悔权”,即选择前往惠州继续任职,不再履行该项离职补偿协议。如果是,则可能需要根据期后的实际情况修正对离职人数和补偿金额的估计。
如果相关协议约定补偿款分期支付,且支付期限超过一年的,则该离职补偿金额应按照折现值计入相关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内。
在重组义务确认日确认相关的预计负债后,如果2013年内已经签订不可撤销的离职补偿协议,则在2013年末应把相应的补偿金额从“预计负债”科目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其中对于将在一年后支付的部分,在报表上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负债”);如果2013年内离职补偿协议虽已签署,但员工仍有“反悔权”的,则相应的补偿金额在2013年末仍在“预计负债”科目核算。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四章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3.《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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