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离职后福利如何进行流动性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的规定,负债应当按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企业的清偿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之“八、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应当根据应支付的职工薪酬负债流动性,对职工薪酬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进行分类列报。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中的设定提存计划负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的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负债、辞退福利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支付的部分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下“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中列示。辞退福利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之后支付的部分、离职后福利中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净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负债项下单独列示。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相关要点如下:
1.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中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支付的部分,在“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中列示。这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强调了“支付”的概念,在“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中列示的辞退福利具体金额,仅对应于精算报告的“下12个月现金流出预计”,不包括“下12个月损益表中确认的费用预计”。由于修订后的会计准则要求追溯调整2014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对于2014年1月1日在“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中的辞退福利金额,可以按照2014年内实际支付数(精算报告口径)作为填报依据。
辞退福利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之后支付的部分,在“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中列示。
2.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离职后福利中的设定提存计划负债,在“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中列示。
3.离职后福利——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中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在“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中列示,但无需将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支付的部分单独拆分、在“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列示。
从实务操作角度,如果将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拆分十二个月内支付的部分和十二个后支付的部分,将无法单独列表披露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净负债变动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9号——职工薪酬》八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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