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股比例不到20%,但派一名董事的参股公司能否按权益法核算?

在实务操作中,重大影响是否存在的判断是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所作出的综合判断,准则应用指南中给出的考虑因素是通常情况下在考虑这一问题时通常会考虑到的因素,但不能过分强调其中某一因素在其中的“决定性作用”,事实上没有一项参考因素的影响可以是决定性的,或者“一票否决”的。
在实务中,对于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认可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通常不能仅仅依据派驻一名董事的事实,还需要收集其他方面的进一步证据,例如:双方之间重大的日常业务往来(或者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等);派驻董事人数多于1名或者派驻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被投资企业在技术、市场、原料供应渠道、产品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对本企业的重大依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较为分散,本企业所持股权虽未达到控制程度,但仍显著高于其他股东;等等。
因此,虽然派驻了董事,但是如果不能单独提出议案,或者由其他原因导致影响或改变表决结果的潜在可能性较小的,则不能认为具有重大影响。例如:

(1)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高度分散(例如在一些金融企业中),且董事的总人数较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最多可为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最多可为19人),此时如果只派驻1名董事,很可能无法对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也无权单独提出议案;

(2)根据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或者职责分工,本公司派驻的董事为非执行董事或者在某些方面的权限受到限制;

(3)各方股东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集团财务公司,股东基本上都是同一集团的成员企业),最终都听命于其母公司,可能不能完全基于自身利益和立场作出决策和发表意见;

(4)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存在关联方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对本公司派驻的董事形成较大的制约;等等。在此情况下,尽管派驻了董事,但很可能仍然不能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力。
对于不同的被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每个公司的个案情况分析对其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不能一概而论。股权比例、是否派驻董事和是否具有重大影响这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但不是必然的。关键还是要针对每个被投资企业的个案情况,在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个案的结论。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对一些被投资单位,因为持股比例较高、该公司董事人数较少等原因,确实对其财务、经营决策具有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力,而对另外一些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力的,则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的不同处理结果应当是可以得到解释的。

1.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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