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股权结构所示,B公司该如何处理? A集团对B公司持股22.45%,但存在实际控制关系;A集团对C公司持股100%;B公司对D公司持股98.8%;A集团对E公司持股14.29%,D公司对E公司持股85.71%。 增资事项 2012年C公司对E公司进行增资,同时引入新公司F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E公司按收益法评估结果进行增资,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增资扩股完成后,对E公司董事会组成进行调整,增加一名董事,即由六名董事增加为七名,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C公司在E公司董事会中有权推荐不少于一名非独立董事。

对于B公司而言,其在C公司和F公司对E公司增资之前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E公司100%的股权,增资后降低到75.01%,属于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在其合并报表层面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将持股比例下降后在E公司的净资产中所享有权益份额的增加额确认为合并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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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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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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