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对其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处理该企业合并事项? 例:A公司对B公司持股比例为30%,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故采用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011年5月31日,B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控股合并了两个子公司,并于5月首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项合并从B公司角度被界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B公司在编制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已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则,将被合并企业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调整了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前期比较数据。

A公司为了权益法核算的目的,需要对B公司的合并报表进行“视角调整”,即将该项企业合并交易视同为一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对B公司自身合并报表层面原先作出的同一控制下合并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后(包括:不能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以及合并日之前的数据;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各项资产、负债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商誉或者负商誉,而不是调整资本公积;等等),才能作为权益法核算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在其权益法核算中是不可能就该企业合并事项确认资本公积的。
上述处理方法为此类情况下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但鉴于具体的调整操作较为复杂,实务中可考虑是否切实可行、被购买方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情况(是否存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可能存在重大差异的资产、负债)、购买对价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情况、商誉金额的大小等因素,基于重要性原则,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作出一定的简化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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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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