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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目前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都有类似的转股价格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1、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我们经过研究后认为:1、转股价格调整公式的结果无法体现此类工具持有人与普通股股东在相关事件发生前后“同进同退”的原则,不符合“固定换固定”的原则。如果要满足固定换固定的原则,调整公式结果应该使得转股价格变动和公司股票理论价格变动比例相同,使得债券持有人在相关事件发生前后转股,其转股后所持有的股票总价值不变,如发放现金股利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修正为:P1=P0*(S-D)/S。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我们认为该条款不构成合同承诺,在实际调整时按照合同修改进行会计处理,即本条不影响嵌入的转股权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的判断。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具有类似发行条款的可转债的处理如下:初始确认时将可转债拆分为应付债券和衍生金融负债处理,应付债券按照摊余成本后续计量,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在初始确认时,先评估确认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发行价扣除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后作为应付债券初始确认价值,后续摊销的实际利率根据现金流和初始确认价值测算。请会计司老师帮忙看下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当企业成为混合合同的一方,而主合同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资产且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时,要求企业识别所有此类嵌入衍生工具、评估其是否需要与主合同分拆、并且对于需与主合同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