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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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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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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在初始确认分拆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赎回条款利率超过最后一年债券利率的差额如何考虑?如果要考虑差额利息率,会计上是在最后一期计提还是在债券期限内平均计提?

:老师您好!关于可转债的会计处理,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每年票面利率,同时约定到期赎回条款: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XX%(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如: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40%、第二年为0.6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50%。到期赎回条款: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问题:1、在初始确认分拆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赎回条款利率12%超过最后一年债券利率2.5%的差额9.5%如何考虑?我的思路是两种方法:1)在初始确认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最后一年利息按12%计算参与折现,理由为负债成分公允价值就是假设持有至到期的现金流按照市场利率折现的结果;2)初始确认时通过会计估计方法,估计到期时有多少债券不转股,最后一期利息按估计值参与折现。2、如果要考虑9.5%利息率,会计上是在最后一期计提还是在债券期限内平均计提?计提的利息是直接进入财务费用/资产成本,还是作为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此时债券摊余成本其实就包括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9.5%利息部分)。谢谢老师。


:1.在确认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不考虑债券转股的可能性,将负债部分全部现金流量折现。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二)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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