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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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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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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是否属于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力,且该权力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该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力。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合同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但合同资产的减值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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