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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证券保荐业务资格的申请报告》(沪证券〔2025〕10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保荐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为保荐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 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所修改条款。
四、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你公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保荐业务。
中国证监会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