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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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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以前年度一直将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作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核算,现在将该部分收入作为利息收入核算,这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差错更正呢?

:尊敬的财政部会计司领导,您好。根据贵司之前的回答,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银行应将其确认为利息收入,并进行相应列报。依据主要是《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相关规定。现在想请问的是,如果银行在以前年度一直将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作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核算,在2020年将该部分收入作为利息收入核算,那么上述行为是否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呢。如果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单独出具政策变更小报告?如果不作为会计变更,是否需要作为差错更正?还是说财务报表中可以不作出任何说明,2020年直接可以在利息收入中列报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用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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