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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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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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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如何判定该资产无主导权

:请问一下,租地合同中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合同条款里租赁期间,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及转让租用场地使用权,。2,租入方在租用场地建设临建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且依法办理相关临建审批手续。这两条合同条款是否可判定该资产无主导权,不进行资产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八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一)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与资产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相关的决策可以通过很多方式预先确定,例如,通过设计资产或在合同中对资产的使用做出限制来预先确定相关决策。合同可能包含一些旨在保护资产供应方在已识别资产或其他资产中的权益、保护资产供应方的工作人员或者确保资产供应方不因客户使用租赁资产而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和条件。问题中合同虽然约定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及转让租用场地使用权,在租用场地建设临建必须经过出租方同意且依法办理相关临建审批手续,但这些条款不影响判断租入方是否有权主导租赁资产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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