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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1-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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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证券业务范围的反馈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 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拟将融资融券展业区域剔除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和贵州省(以下简称华南五省),但董事会决议仅明确将证券经纪展业区域剔除华南五省。请你公司就此次变更业务申请是否已履行完备的内部程序进行论证,并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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