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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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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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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文件规定,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已经开始并将于3月31日之前完成。涉及核定征收年度鉴定工作的纳税人,请下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详见附件),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docx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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