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18年7月,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寻乌县税务局为确保个人转让县城区个人住房以外的房屋(土地)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延续性,根据本地实际,对个人转让房屋(土地)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寻乌县税务局已提请寻乌县人民政府对我县个人转让房屋(土地)最低计税价格标准政策执行口径进行统一,规范了税务机关管理,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寻乌县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房屋(土地)最低计税价格的公告》(2018年第6号)。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