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8-20
发文字号:
财税〔2008〕11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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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自2017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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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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