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8-0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71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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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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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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