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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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及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二、《通知》出台背景


合肥市区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由2017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7〕59号)确定,该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于2022年6月底到期。


考虑到合肥市实际情况,为支持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7〕59号)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三、《通知》主要内容


将《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7〕59号)执行期延长一年,即有限期至2023年6月30日。延长期内,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仍划分为四个土地等级征收,其中:一等范围为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年税额为20元/平方米;二等范围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年税额为15元/平方米;三等范围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且不包含四等范围内的应税土地,年税额为10元/平方米;四等范围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内的应税土地,年税额为5元/平方米。


四、《通知》执行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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