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1-30
发文字号:
皖发改社会规〔2018〕14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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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普通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各省属高校:


现将《省统筹投资普通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统筹投资普通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统筹投资普通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统筹投资普通教育建设项目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预算安排用于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方向和基础教育方向基础设施建设的省统筹投资。


第三条  专项投资设立的目的是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办学能力提升。


第四条  专项投资安排应遵循程序规范、公平公开、集体决策、有效监督、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投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投资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方向和基础教育方向,重点支持普通高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适当支持基础教育补短板项目。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方向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本科高校和省市共建本科高校实验教学用房建设,包括实验室、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图书馆等,兼顾体育、信息用房建设。


第七条  基础教育方向资金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教学点)校舍、食堂、运动场、厕所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特教学校义务教育建设内容。


第三章  普通高等教育方向投资安排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该方向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年8月开展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过审查各高校资金申请报告,科学遴选年度项目。


第九条  投资安排原则,一是教学实验实训用房紧缺的高校;二是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实习实训实践用房项目;三是以上项目中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四是连续两年省统筹投资支持过的高校当年不予安排专项投资。 


第十条  各高校根据年度建设需求选择已完成备案审批手续且土地、规划、资金等前期条件落实的项目,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备案审批文件及土地、规划、环保、节能等证明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专业设置情况、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建设后对人才培养、学校发展等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四)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土地、规划、环保、节能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需列出各类建设手续的批准部门及文号)。


(五)项目投资估算。包括分项详细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六)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证明和在建项目的实景照片。


(七)真实性声明。项目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各高校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初审后,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教育厅汇总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拟定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方向投资支持方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按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媒体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无异议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基础教育方向投资安排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该方向主要采取切块方式安排。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年度支持重点,以及各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实际需求状况、项目实施条件、资金落实情况等相关综合因素,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分年度确定专项投资切块方案。


第十四条  基础教育投资切块方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按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媒体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专项投资预算指标下达后,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科学遴选项目,打捆编报本县(市、区)基础教育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绩效管理。各市县和项目高校要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专项投资绩效自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投资的市、县和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专项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加强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投资的高校应从投资计划下达后第二个月开始,于每月5日前将资金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各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金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基础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社会规〔2016〕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高等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社会规〔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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