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等别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等别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四等:一等地区,每平方米36元;二等地区,每平方米32元;三等地区,每平方米28元;四等地区,每平方米24元。
(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收取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都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综字〔2001〕1061号)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征收等别划分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征收等别划分表
单位: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