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强化地下水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及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之外,都应按照调整后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城市公共供水、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民生活用水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对超采区(由一般超采区、严重超采区组成)和非超采区实行差别化标准征收地下水水资源费,超采区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范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79号)和安徽省地下水超采区评价与限采规划划定。
二、调整方案及标准
(一)非超采区(不含特种行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和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和公共供水仍执行现行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即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0.15元/立方米,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0.30元/立方米。
(二)以非超采区现行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基准,将一般超采区、严重超采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调高到非超采区的0.5倍、1倍。
(三)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中深层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未覆盖地区的档差调高为0.5—1倍。
(四)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以及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的行业,相应调高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五)对淮水北调供水区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高为对应区域标准的1倍。
(六)对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节水型企业、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含学校、医院)在计划内取用地下水的,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80%征收。
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严格贯彻落实水资源费管理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应贯彻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征收,也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征尽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节水型企业、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核定命名时,必须按照有关评定标准严格把关、定期复核。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确保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保障合理用水供应
有关市要进一步加快淮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并结合引江济淮工程配置水量和工程进度,提前谋划、适时启动配水工程建设,为上述工程供水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取水户置换地表水做好水源保障。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大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优化工业园区、用水企业与中水厂、采矿排水区域的协调布局,引导促进城镇中水、采矿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告。
附件:安徽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安徽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备注:1.淮水北调供水区内继续开采使用地下水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对应区域标准提高1倍执行(引江济淮工程投入使用后,按此规定执行)。2.省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节水型企业、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含学校、医院)计划内取用地下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