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6-25
发文字号:
皖价商〔2018〕80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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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城管局: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省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其中江淮丘陵地区和淮北地区不足全省平均水平的1/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急剧增长,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等问题相互交织,已成为我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缺水形势日益严峻。加快城镇水价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节水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基本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虽然推行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上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用水定额标准为基础,建立和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19年底前,省辖市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各县级市、县城城区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鼓励集中供水的乡镇,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我省用水定额标准,下达用水计划,科学确定超计划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用水大户和“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行。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纳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用水定额按《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 679—2014)和各地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用水计划,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并作为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际操作的依据。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地应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为三档,用水计划(定额)为第一档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计划(定额)的50%(不含)以内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计划(定额)50%以上部分。加价标准原则为:二档水量加价1—2倍,三档水量加价3—5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应依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在上述加价标准的基础上:二档水量加价 0.5倍,三档水量加价1倍。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为自来水基准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各种代收费用。


(五)计费周期。我省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按年为周期执行,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具体周期,由各地根据非居民用户用水计划周期、城镇供水企业抄表周期和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确定。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省政府《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要求,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计划和时限要求。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地区应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省辖市价格、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指导城镇供水行业做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推行等工作;城镇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


(三)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各地在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成本监审,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省辖市价格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的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到实处。2020年底前,各省辖市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要向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报送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省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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