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3-21
发文字号:
皖价本〔2018〕35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物价局
收藏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实施细则》,省物价局制定了《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管理制度》《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农本调查)基础工作,保障农本调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本调查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农本调查具体工作。


第二章  责任人管理


第四条  责任人是指承担农本调查工作任务的人员。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农本调查工作实行责任人管理,针对每个调查品种(项目)确定相应的责任人。


第五条  责任人应做好走访农调户、指导填写农本调查登记簿、收集审核和汇总上报调查数据、撰写分析报告、适时提出农调户调整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  责任人应依据调查品种(项目)的生产经营特点,开展现场核查和座谈培训工作,每个调查品种(项目)现场核查全年不少于3次,农调户集中座谈培训全年不少于2次。


第七条  责任人应认真核实回收的登记簿,重点审核指标填报是否准确、齐全、各项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调查结果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调查指标计量单位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  责任人应按照“一品种(项目)一报告”要求,认真撰写上报直报调查品种成本收益分析报告和专题调查项目分析报告。 


第九条  责任人应熟练掌握农本调查的调查表式、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农本软件操作技能,加强学习,提升农本调查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十条  责任人因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予以表彰奖励。因工作敷衍塞责,出现调查数据大面积失真、错误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  农调户管理


第十一条  农调户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填写登记簿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成本等相关数据、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选取农调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农本调查工作,责任心较强;


(二)种植或养殖品种的生产水平在当地具有代表性;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正确理解农本调查指标的含义,真实、准确、及时地登记农本调查所需的数据,积极反映突发的生产灾害、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按时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四)新设置的农调户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选取确定本行政区内的农调户后,应向其颁发“国家(安徽省)定点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牌匾和证书,签订农本调查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农调户电子信息档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农调户电子信息档案,做好日常维护、信息核实和更新工作。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农调户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围绕“三个一致”原则,即登记簿基本信息与农本软件中的基本信息一致、与各地申领误工补贴的名单一致、与电话抽查和实地抽查的结果一致,认真核查农调户情况,杜绝误工补贴误发、漏发等现象。


第十六条  农调户调整应坚持因地制宜、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的原则,每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并应在年末或年初进行调整,保证当年调查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农调户时,新增的应颁发牌匾、证书,签订协议;取消的应收回牌匾、证书,解除协议,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农调户特点,综合运用登记簿填写、电子表格上报、集中交流、实地走访等方式,收集农本调查数据。


第十九条  农调户工作成效突出,符合国家、省有关表彰奖励规定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农调户备案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或未及时变更等问题,将在工作考核时扣分,酌情扣减当地农本调查工作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登记簿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本调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由安徽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各地确定的农调户应使用全省统一印发的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簿档案管理工作,配置足够的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装具,确保登记簿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灭失。


第二十三条  登记簿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将需要归档的登记簿分年度、分类别、分品种整理存放。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登记簿归档以纸介质为主,电子介质为辅。


第二十四条  登记簿的归档时间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登记簿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已经归档的登记簿档案不得任意删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登记簿作出删改的,应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二十六条  确需查阅、复制或借出登记簿档案,需经价格成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归还。


第二十七条  达到保管期限的登记簿档案,应由价格成本机构负责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决议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登记簿档案管理人员因退休、调离等原因离岗、转岗时,办理离岗、转岗手续前,应向有关人员移交经手档案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农本调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调查数据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质量控制体系和纠错追责机制,综合采取岗前培训、实地调查、集中汇审等方式,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实地调查


第三条  实地调查是指农本调查人员在农产品生长的不同阶段,赴农产品主产区开展调查的活动。


第四条  实地调查品种为国家指定我省种植业中的直报品种。


第五条  农产品的播种期、生长期和收获期,需要分别开展实地调查。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一)播种期:调查农产品的种植面积,播种期自然气候状况,当地农产品的播种方式、主要品种种子价格,机播费用标准,机播率、雇工费标准等。


(二)生长期:调查农产品生长期自然气候状况,各种主要化肥品种价格,化肥使用结构,机械化施肥率,当地农产品病虫害发生及防治情况,农药使用情况及农药价格,灌溉情况及灌溉收费标准等。


(三)收获期:调查农产品的单产、销售渠道及价格,副产品处理方式及作价标准,收获方式、机械化收割率、机收费用标准,雇工费用标准等。


第六条  实地调查采取深入主产乡镇 、部分农调户、农资销售点、农产品收购点,召开小型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实地调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地调查品种和调查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长特点制定下达。


第八条  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农产品的实地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实地调查报告,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地调查结果作为审核农本数据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集中汇审


第九条 农本调查数据集中汇审包括三类,分别是省内年终常规数据集中汇审(简称常规汇审)、重要直报品种集中汇审(简称直报汇审)和专题调查数据汇审(简称专题汇审)。


第十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当年集中汇审工作计划,包括集中汇审品种、汇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各地在参加全省汇审会议之前,应在各品种规定上报时间前将相关数据和分析报告发送到安徽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以下简称省成本局)指定邮箱。


第十二条 集中汇审品种(项目):


常规汇审品种包括我省所有农产品成本常规调查品种;直报汇审品种为国家指定我省的重要直报调查品种,集中汇审品种应不少于直报品种数量的30%;专题汇审项目每年应不少于一个。


第十三条 集中汇审时间、人员:


(一)常规汇审于各市、县(区)价格成本机构上报常规调查数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始,汇审期限一般为3—4个工作日。


(二)直报汇审和专题汇审于各市、县(区)价格成本机构上报调查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始,汇审期限一般为2—3个工作日。


(三)各地参加汇审的人员为具体负责农本调查工作的人员。


第十四条 集中汇审方法:


(一)集中汇审应遵循以下顺序:1.审核农户情况;2.审核公共指标;3.审核基础数据。审核中应采取导出农户数据审核表或制作农户数据审核模板的方式进行。


(二)集中汇审采取纵向审核、横向审核、逻辑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的方法进行。


(三)纵向审核:即与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对变动幅度较大的数据要查实情况,了解原因。


(四)横向审核:即户与户之间的农本基础数据进行比较,对数值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地区农户的指标要查实情况,了解原因。


(五)逻辑审核:即根据核算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数据进行审核。如费与量的关系(可用投入产出价格表进行审核)、机械作业与替代作业(劳动用工、畜力)的关系、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与已售产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率和产品已售率之间的关系、仔畜费与仔畜重量之间的关系、平均饲养天数与主产品产量之间的关系、耗粮数量与主产品产量之间的关系、用工数量与生产规模之间的关系等,对这些有关联的指标进行比对。


(六)实地调查审核:即与实地调查数据进行比较,对差异较大的数据要查实情况,了解原因。


第十五条 集中汇审流程:


(一)常规汇审、直报汇审和专题汇审由省成本局农本调查人员对数据审核提出具体要求及审核注意事项;


(二)各地按要求交叉审核;


(三)各地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


(四)各地向省成本局书面反馈审核结果;


(五)省成本局将问题集中,按地区整理后分别反馈有关地区;


(六)参会单位现场书面答复反馈的问题;非参会单位在收到省成本局农本数据核实通知后,限期书面答复;


(七)省成本局集中修正数据。


第四章  重大差错通报


第十六条  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农本调查数据如有重大差错,导致我省农本调查数据失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在全国审核、评比中失分扣分的,列入农本调查重大差错通报范围。


第十七条 对列入农本调查重大差错通报范围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点对点”通报的形式,向有关价格主管部门通报农本调查重大差错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差错形式、不良后果和整改要求等。


第十九条  被通报单位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应将原因剖析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因农本调查重大差错被通报的单位,相应核减当年的农本调查工作经费,不得参加当期价格主管部门、农本调查人员评先评优,并建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