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8-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00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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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向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烟气脱硫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111号)收悉,批复如下: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于2003年12月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干式静电除尘器和低压脉冲喷射过滤器技术转让与合作协议》(合同编号:04DESDY4303DESY44SSEP9699),向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烟气脱硫技术。该项技术的引进,可以缩短国内烟气脱硫技术与国际水平的差距,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德国鲁奇能源环境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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