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8-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00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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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与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施维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利率为8%,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德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转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3]112号)收悉,批复如下:


德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与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施维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527.5万美元,期限为8年,利率为8%,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另据来函调查资料,同期相同条件的无关联关系贷款利率不应低于9.48%。关于德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七款的规定,同意对德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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