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10-24
发文字号:
财农税字〔1992〕5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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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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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法规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法规,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法规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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