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7-06-28
发文字号:
财税〔1997〕9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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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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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限过后,即恢复按法规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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