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11-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25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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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时间的通知

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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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1号)中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执行时间由“2003年8月1日”更正为“2004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阳卷烟厂贵定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2号)中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执行时间由“2003年7月1日”更正为“2004年7月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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