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11-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25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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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自2009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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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兰州卷烟厂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报告》(甘国税发[2004]1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兰州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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