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11-26
发文字号:
国烟法〔2013〕43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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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流通秩序,现将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二、卷烟生产经营企业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运输卷烟的,一律依法申领和使用准运证。


三、2008年1月11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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