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11-30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012年第59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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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2年第59号(关于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doc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doc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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