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06-19
发文字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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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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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201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2016年第1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废止。


  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修订为: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三、《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订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公告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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