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
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处理税务问题,但部分特殊情形按收付实现制,如扣除项目在实际发生时扣除、房地产预售按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确认收入,导致会计处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与税务处理产生背离,纳税人需特别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在税收实务中,一般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处理问题均使用该原则。 但是,在少部分特殊情形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因此可以说:权责发生制的适用,大部分是,小部分不是。 对于扣除项目金额——例如:企业计提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费用,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 对于确认收入——例如:对房地产企业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采取纳税必要资金原则,要求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收入,按预计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由于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所以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背离。这是广大纳税人应当特别注意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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