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
税会差异

公允价值计量会形成怎样的税会差异?

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在资产初始计量时会计与税法均允许采用且无差异,税法对特定方式取得的资产以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但后续计量中会计对部分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资产持有期间除特定情况外不得调整计税基础,由此产生税会差异。

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它是在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模式的基础上,我国会计准则引入的一种计量模式。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在资产的初始计量过程中,会计和税法均允许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两者没有差异。税法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但在后续计量,会计上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等,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发生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除非其价值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否则其计税基础不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这时,就产生了税会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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