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房产税
征期

佛山市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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