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于2023年9月30日执行到期,为保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日常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从值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租计征房产税应根据租金收取情况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同时为与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对《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内容进行小幅修改,将从租计征房产税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由次年1月30日前改为次年1月15日前。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