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