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的有效期将于2023年8月17日届满。为确保政策规定的延续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关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的相关规定,结合佛山市房地产市场的情况,本次公告延续之前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暂未进行调整。为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延续之前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
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按月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